(2017)豫0802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处与焦作市居园房地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处,焦作市居园房地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713号原告:河南省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处。住所地:焦作市新华中街**号。负责人:张汇军,副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济源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焦作市居园房地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1566号焦作房地产交易市场*层*号。法定代表人:王红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山,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俨,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处与被告焦作市居园房地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河南省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处承担。审判员 宋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