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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7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亚峰与武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亚峰,武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7执66号申请执行人朱亚峰,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西门坪,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810309017x。被执行人武乐,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劳山乡居民现住甘泉县劳山乡。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810309017x。本院在执行朱亚峰与武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武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乐向申请执行人朱亚峰支付欠款90000元,并承担本案1250元。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申请人朱亚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存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