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20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倩与李彤、赵琳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彤,赵琳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06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胡倩,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李彤,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赵琳婧,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彤妻子。原告胡倩与被告李彤、赵琳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皖0303财保40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胡倩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担保物,胡家业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南湖小区丙-1栋8-6-12#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号)一套。现因该案的判决已经生效,判决被告李彤、赵琳婧偿还原告胡倩借款637000元和利息。原告胡倩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胡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胡家业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南湖小区丙-1栋8-6-12#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号)一套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