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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9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泽旅与江德生、黄琼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旅,江德生,黄琼峰,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556号原告:王泽旅,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宁县。被告:江德生,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被告:黄琼峰,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被告: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大儒名城1号楼连接体2层226号。法定代表人:纪智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泽旅与被告江德生、黄琼峰、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泽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泽旅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泽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泽旅负担。审判员  李代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炜附:裁定裁定0119690307745711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