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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二东与张爱军、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东,张爱军,蔡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3998号原告刘二东,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张爱军,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安县。被告蔡某,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原告刘二东与被告张爱军、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二东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劳务关系。2014年5月份,被告张爱军找到原告,称其在廊坊市××区港升美丽园(原和平花园)有水电安装工程,工资为每天155元。2014年6月份,原告开始工作。工作任务完成后,被告张爱军拖欠原告劳务费共计17500元,其承诺2016年1月4支付,但至今仍未支付。2016年3月15日,被告蔡某承诺,被告张爱军拖欠的劳务费由其向原告支付,但至今被告蔡某也未向原告支付。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张爱军处工作,被告张爱军拖欠其劳务费的事实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被告蔡某应当对该笔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爱军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17500元,并支付从拖欠之日至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告知原告交纳公告费,采取公告方式向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原告自接到本院通知后,至今未交纳公告费用。据此,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二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欣人民陪审员  杨金环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欣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