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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鹏、罗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鹏,罗雷,朱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江鹏,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罗雷,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朱毅,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江鹏、罗雷与朱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鹏、罗雷87000元,并自2012年1月17日起按月息20‰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经查,被执行人朱毅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