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付建伟、刘建文与李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建伟,刘建文,李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付建伟,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申请执行人刘建文,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李玉保,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建伟、刘建文与被执行人李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玉保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3022民初1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晨生审判员 侯光锋审判员 张 渭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