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盘锦市双台子区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石业伟、冯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双台子区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石业伟,冯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双台子区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守军。被执行人:石业伟。被执行人:冯丹。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双台子区汇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业伟、冯丹(2016)盘证内字240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在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公证处(2016)盘证内字2407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革生审 判 员 王 光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关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