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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翁梅芳与陈万贵、陈花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梅芳,陈万贵,陈花娇,福清市江阴镇后陈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724号原告:翁梅芳,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爱华,福清市渔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万贵,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花娇,女,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坤、游路遥,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福清市江阴镇后陈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陈某,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梅芳与被告陈万贵、陈花娇、福清市江阴镇后陈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梅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翁梅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翁梅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开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