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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魏联喜与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联喜,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联喜,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漆贵祥,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房地产交易中心,组织机构代码44616013-X。法定代表人:焦铎辉,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联喜、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三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三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魏联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38元、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6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何 蓓审判员 吴圣岩审判员 刘 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