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执5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011号被执行人付某,男,199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徐州市鼓楼区。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苏0382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后三十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缴纳罚金,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在房管、车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本院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花芙蓉审判员  冯遵亚审判员  刘惊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