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曾广棚与李杏枝、曾广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广棚,李杏枝,曾广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曾广棚,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李杏枝,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曾广炼,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曾广棚与被执行人李杏枝、曾广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杏枝、曾广炼应于2017年2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4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曾广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李杏枝名下有粤A×××××、粤A×××××机动车、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地下室负1层069人防车位、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永发路8号8座803房、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永发路8号地下室负1层018车位、被执行人李杏枝、曾广炼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第4栋802房的房产。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锁定了上述车辆的档案,另案[(2016)粤0114执2350号]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杏枝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永发路8号8座803房、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永发路8号地下室负1层018车位,另案[(2016)粤0114执2539号]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杏枝、曾广炼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第4栋802房、被执行人李杏枝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89号地下室负1层069人防车位的房产,并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杏枝、曾广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锁定了被执行人李杏枝名下上述车辆的档案,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杏枝、曾广炼名下的上述房产,并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4执11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承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