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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691朱建东与胡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东,胡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建东,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胡卫,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朱建东与胡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2民初4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胡卫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朱建东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312元,由胡卫负担。因胡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建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295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胡卫名下银行存款8600元。目前被执行人胡卫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查获被执行人胡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朱建东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案现已执行到位8600元,尚未执行到位20912元。上述事实,有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4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