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文清阁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展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文清阁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展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李峰。被执行人:内蒙古文清阁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集宁区。法定代表人:范润英。被执行人:内蒙古展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集宁区。法定代表人:范润英。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乌兰察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文清阁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展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集商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内蒙古文清阁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展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乌兰察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7446661.79元,承担执行费64633.31元。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44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锦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