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河津市下化乡上岭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河津市下化乡上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60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河津市人。委托代理人:毋永强,河津市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河津市下化乡上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贺冰杰主任委托代理人:卫某,男,汉族,河津市人。原告李某与被告河津市下化乡上岭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天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艳艳书 记 员 杨凯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