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廖会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廖会成,吕翠玉,覃爱华,龚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住广西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95号。法定代表人黎亿峰被执行人廖会成,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吕翠玉,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覃爱华,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龚少兵,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申请执行廖会成、吕翠玉、覃爱华、龚少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廖会成、吕翠玉、覃爱华、龚少兵履行了(2016)桂0326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6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明权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秦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邓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