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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俊、王辉与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王辉,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初6512号原告:刘俊,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原告:王辉,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刘俊,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98484015G),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朱月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巍,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俊、王辉诉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志杰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同时作为原告王辉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谭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俊、王辉诉称,2013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4-3号2-26-3号商品房出售给原告。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即××人”应在商品房交付(2013年11月8日交付)后7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人的责任××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处理,“如××人未能及时提供资料备案,从而导致延××人办理产权证期限的,××人按已付房款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人。”鉴于被告的行为已违反约定,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逾期办理商品房产权证的违约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7212.6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关于原告要求逾期办证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属实,从入住之日起730天内未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理由如下:由于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其职责义务,导致正式电的审批手续一直未予下发,导致未能办证,并非是被告有意拖延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该责任不在于被告,因此被告不同意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原告××人)与被告××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4-3号2-26-3房屋,建筑面积为83.08平方米,总房款721263元。其中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人的责任××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按补充协议执行。其中合同补充协议第11.6约定,如××人未能及时提供资料备案,从而导致延××人办理产权证期限的,××人按已付房价款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人,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于2013年12月6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庭审中被告自认诉争房屋仍未下发初始登记批复,不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入住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依约将房款交付给被告,被告亦履行了交付房屋义务,但被告交付房屋后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即2015年12月6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原告不能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合同约××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人支付违约金,本院从其约定。关于被告的抗辩意见,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俊、王辉逾期办证违约金7212.6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郝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蕊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