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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建林与叶天荣、贾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林,叶天荣,贾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177号原告贾建林,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生,住郑州市。被告叶天荣,具体不详。被告贾艳辉,男,汉族,1981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贾建林与被告叶天荣、贾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建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贾建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