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建林与叶天荣、贾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林,叶天荣,贾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177号原告贾建林,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生,住郑州市。被告叶天荣,具体不详。被告贾艳辉,男,汉族,1981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贾建林与被告叶天荣、贾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建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贾建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