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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新疆鑫厚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新疆鑫厚基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鑫厚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新疆鑫厚基商贸有限公司,钟应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2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鑫厚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金华社区六组。负责人:宋春。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鑫厚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河南庄村4队26号。法定代表人:宋代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应文,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上诉人新疆鑫厚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新疆鑫厚基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应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鑫厚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新疆鑫厚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新疆鑫厚基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鑫厚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鑫厚基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鑫厚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疆鑫厚基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鑫厚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燕审判员 范艾玓审判员 夏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云倩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