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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对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461号起诉人: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777号。法定代表人:皮永丹,董事长。2017年6月16日,本院收到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蔺婉莹支付物业服务费1486元;2.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蔺婉莹承担。事实和理由:蔺婉莹系起诉人服务辖区内业主,其与起诉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起诉人按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经多次沟通并催缴,仍拒绝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在起诉时未提供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材料,经本院限期补充仍未提供,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