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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陈皓与黄月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皓,黄月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79号申请执行人陈皓,男,汉族,1990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委托代理人姜德广,北京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伟,男,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月思,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关于陈皓与黄月思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363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陈皓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黄月思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确山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陈皓与黄月思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凤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