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临泽县鸭暖镇富地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杨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鸭暖镇富地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杨某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333号原告:临泽县鸭暖镇富地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合作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被告:杨某,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原告临泽县鸭暖镇富地甜叶菊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杨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鹏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