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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521号罪犯周玺,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盘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2日至2028年9月1日止。2014年4月24日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1月16日调广西贵港监狱服刑。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周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90.78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意见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周玺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2月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