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顺福诉被告刘国友、舒朝东、博什中华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福,博什中华惹,刘国友,舒朝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8民初107号原告黄顺福,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村民,住普格县螺髻山镇。委托代理人:王和荣,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国友,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村民,住宁南县华弹镇。被告舒朝东,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村民,住宁南县华弹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黎,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员工,住昭通市昭阳区青年路。特别授权。原告博什中华惹,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村民,住普格县螺髻山镇。本院在审理黄顺福与刘国友、舒朝东、博什中华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顺福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顺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黄顺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黄顺福承担。审判员 徐 绍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马日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