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24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怀集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润生,苏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润生,苏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784号原告:怀集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城西区三江路。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91441224690459045T。法定代表人:陈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枝,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周润生,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怀集县。被告:苏金莲,女,汉族,1978年10月30日出生,住怀集县。原告怀集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兴贷款公司)与被告周润生、苏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兴贷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润生、苏金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兴贷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周润生、苏金莲迅速归还尚欠原告的贷款本金25000元及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554元,本息合计25554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计)。2、被告苏金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等。事实和理由:被告人周润生于2014年12月I2日以周转为由向我公司申请贷款三万元,并由苏金莲为担保人,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借据、及担保保证合同、担保承诺书,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怀和兴借字[20l4]第515号)第七节第(3)款规定,该笔贷款已在2016年12月11日到期,经我公司多次上门追收,目前只归还5000元,尚欠25000元。遂提起诉讼。和兴贷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借据,证明我司借款3万元给周润生;2、怀集县和兴公司项目评���意见表、自然人(农户)借款申请表,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被告符合申请条件我方同意被告借款;3、信用担保承诺书,证明担保人苏金莲担保承诺;4、银行卡复印件,证明我方已将借款转至周润生的银行卡;5、苏金莲存折复印件、周润生存折复印件,证明被告的工资收入账户;6、教师资格证、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周润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7、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证明原被告借款及担保的详细约定。周润生、苏金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对和兴贷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2月11日,原告与周润生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贷款30000元给周润生作个人资金周转,借款利率为每月20‰,还款方式为到期归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12月12日将30000元贷款转给周润生,并由周润生出具了“借款借据”给原告,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1日。2014年12月11日,苏金莲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苏金莲为周润生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周润生只归还本金5000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2017年5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17)粤1224财保12号裁定,对被告周润生、苏金莲银行存款在2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效,各方应依约履行。被告周润生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显属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周润生偿付所欠本金及利息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苏金莲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苏金莲为周润生的上述借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因周润生未能按期还款,苏金莲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周润生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润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清偿日止)给原告怀集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苏金莲对上述被告周润生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8.8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19.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由被告周润生、苏金莲共同负担。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