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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冯会蓉与付亚丽王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会蓉,王剑,付亚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232号原告:冯会蓉,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但盛刚,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剑,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付亚丽,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会蓉诉被告王剑、付亚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冯会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会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会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会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永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娅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