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淄博市创业促进会、曹伯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创业促进会,曹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创业促进会。住所地:淄博市市直第二综合楼联通路202号。被执行人曹伯艳,女,1982年3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创业促进会诉曹伯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1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