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程书起、杨福君、韩秋、赵秀芝、倪红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书起,杨福君,韩秋,赵秀芝,倪红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理事长。被执行人:程书起,男,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福君,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秋,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秀芝,女,1952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倪红河,男,1962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程书起、杨福君、韩秋、赵秀芝、倪红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23执4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丹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