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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炎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刑初391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炎,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崇川区。2017年4月4日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7)417号起诉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朱炎犯伪造金融票证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建生、代理检察员毛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底,被告人朱炎为了掩盖其将家庭存款用于网络游戏等的事实,通过在诛仙网络游戏上认识的网名为“浪子”的人员(身份不明)伪造了户名为“朱某某”(朱炎之女)、金额为人民币80002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市城中支行活期储蓄存折一本。后朱炎将伪造的储蓄存折交给其妻子严某保管,严某于2017年4月4日在本市崇川区人民东路建设银行取现时案发。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东路支行认定,涉案的存折系伪造。被告人朱炎于2017年4月4日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朱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陆某、严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朱炎伪造的存折,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南通顺丰速递有限公司包裹投递单,提取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出具的证明,朱某某常住人口登记表,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朱炎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炎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朱炎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炎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经审前调查,社区矫正机构出具意见,认为朱炎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结合朱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炎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款由被告人朱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曹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