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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胜利、曹森明、赵拴紧、王伟、许顺明、郭大朝、王洪敏盗窃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利,曹森明,赵拴紧,王伟,许顺明,郭大朝,王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67号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曹森明,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赵拴紧,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王伟,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许顺明,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被执行人郭大朝,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王洪敏,曾用名王敏,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关于王胜利、曹森明、赵拴紧、王伟、许顺明、郭大朝、王洪敏盗窃罪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刑初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森明、王胜利、赵拴紧、王伟、王洪敏户籍所在地及其财产所在地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刑初3号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由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