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3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付秀云与艺空间美术学校山东总校区、张家口市崇礼区第一中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秀云,艺空间美术学校山东总校区,张家口市崇礼区第一中学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318号原告:付秀云,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崇礼区。委托代理人:王普,男,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艺空间美术学校山东总校区,住所地:济南市长青区。法定代表人:杨烁,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开新,系该校老师。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第一中学,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路。法定代表人:李金福,系该校校长。原告付秀云与被告艺空间美术学校山东总校区、张家口市崇礼区第一中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付秀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付秀云负担。审判员 闫洁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