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9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豪业与张明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豪业,张明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314号原告:刘豪业,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祥,杭州市瓜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明祥,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刘豪业与被告张明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豪业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