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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9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豪业与张明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豪业,张明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314号原告:刘豪业,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祥,杭州市瓜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明祥,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刘豪业与被告张明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豪业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