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5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温贵民与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贵阳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贵民,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贵阳广播电视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5099号原告:温贵民,男,汉族,1953年12月13日生,住本市云岩区。被告: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以下简称文广局),住所地在本市金阳行政中心二期B期二楼。法定代表人:韦鸿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小丽,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婧,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阳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在本市遵义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念东,该台台长。委托代理人:潘林,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贵民诉被告文广局、广播电视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贵民,被告文广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小丽、余婧,被告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潘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贵民诉称,原告于1970年经计划招工进入贵阳农机铸造厂工作,1979年调入贵阳市广播事业局(文广局前身)安排在贵阳市广播站(广播电视台前身)工作。1984年贵阳市广播站改名为贵阳广播电台,原告向当时的台长请假自建住房结婚,得台长允许并嘱随叫随到,此期间单位照常发放工资。1985年10月,单位停发原告工资,原告要求复职未果。2011年才知晓原告的档案(人事关系)被丢失,原告不知道是文广局丢失还是广播电视台丢失。于是历经各种程序起诉后,经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申808号裁定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四终字第396号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丢失原告人事档案的侵权责任,酌情裁量赔偿原告为维护权益多年奔波辛苦费6万元。原告的档案人事关系是在贵阳市广播站改制时期接交过程中遗失,原告无任何过错,二被告与原告也没有任何辞退及除名手续文件,没有解除人事关系。现在原告才知道责任单位是文广局和广播电视台,原告起诉二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是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文广局和广播电视台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得到退休福利待遇。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的发生,是原告认为2015年11月3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民四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判决本案二被告对原告的人事档案丢失的经济损失各承担3万元,说明原告与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故诉请如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依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劳动社会保险部门对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有相关的规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的,因此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院受理本案并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诉请二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得到退休福利待遇的请求本院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㈢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贵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贵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