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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安欣、陈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欣,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陈安欣,男,住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被执行人陈国华,男,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终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国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国华在菏泽监狱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国华在菏泽监狱的工资收入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喜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