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安欣、陈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欣,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陈安欣,男,住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被执行人陈国华,男,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终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国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国华在菏泽监狱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国华在菏泽监狱的工资收入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喜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