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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宋旭东与初喜红、冯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旭东,初喜红,冯艳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729号原告:宋旭东,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阿尔乡镇。被告:初喜红,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满堂红乡,现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冯艳秋,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彰武县某信用社职工,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宋旭东与被告初喜红、冯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宋旭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旭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宋旭东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平审 判 员  纪赛男人民陪审员  张树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