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宋旭东与初喜红、冯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旭东,初喜红,冯艳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729号原告:宋旭东,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阿尔乡镇。被告:初喜红,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满堂红乡,现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冯艳秋,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彰武县某信用社职工,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宋旭东与被告初喜红、冯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宋旭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旭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宋旭东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平审 判 员 纪赛男人民陪审员 张树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铭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