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姚玉才277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318号被执行人姚玉才,乳名小二成子,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李集乡张庄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7月27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4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3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3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被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抓获,2015年11月2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成博敲诈勒索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刑初字第16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刑初字第16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德明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