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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6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六,曾用名刘海彬,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捕前住邯郸市峰峰矿区。2001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8日因盗窃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2月14日因盗窃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峰峰矿区看守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六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7月6日14时许,在彭城镇联合村,犯罪嫌疑人刘六将王某华家门口的铁质阶梯盗走,后将铁梯卖到一废品收购站得七元,所得赃款已挥霍。2016年12月13日在峰峰矿区新市区24层楼下一工地,将施工设置的安全围挡破坏,并盗取钢管8根,其中6米长钢管2根,3米长钢管6根,钢管上带有卡扣,刘六将盗窃的钢管卖至峰峰矿区新市区二十中北侧一废品收购站,得赃款96元,赃款已挥霍。2016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刘六在峰峰矿区彭城镇同心园一工地,将施工设置的安全围挡破坏,并盗取钢管7根,其中6米长钢管2根,3米长钢管5根,钢管上带有卡扣,刘六将盗窃的钢管卖至峰峰矿区水果批发市场对面一废品收购站,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通过天网跟踪抓获。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刘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刘六在彭城镇联合村将王某华家门口的铁质阶梯盗走,后将铁梯卖到一废品收购站得七元,所得赃款已挥霍。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六在峰峰矿区新市区24层楼下一工地,将施工设置的安全围挡破坏,并盗取钢管8根,其中6米长钢管2根,3米长钢管6根,钢管上带有卡扣,刘六将盗窃的钢管卖至峰峰矿区新市区二十中北侧一废品收购站,得赃款96元,赃款已挥霍。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六在峰峰矿区彭城镇同心园一工地,将施工设置的安全围挡破坏,并盗取钢管7根,其中6米长钢管2根,3米长钢管5根,钢管上带有卡扣,刘六将盗窃的钢管卖至峰峰矿区水果批发市场对面一废品收购站,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通过天网跟踪抓获。经鉴定,上述15根钢管及卡扣共计43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由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刘六供述及指认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峰峰矿区价格认证中心峰价认定(2016)1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01)邯山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刘六到案证明,被告人刘六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六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晶晶人民陪审员  蔺瑞华人民陪审员  黄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