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敏政与李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政,李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055号原告:胡敏政,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李建春,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胡敏政与被告李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原告胡敏政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敏政对双方存在的纠纷拟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敏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敏政负担。审 判 长 林文波审 判 员 陈海华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秋皇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