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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敏政与李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政,李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055号原告:胡敏政,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李建春,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胡敏政与被告李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原告胡敏政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敏政对双方存在的纠纷拟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敏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敏政负担。审 判 长  林文波审 判 员  陈海华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秋皇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