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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栖霞市机械厂、烟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栖霞市机械厂,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436-1号申请人:山东省栖霞市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法定代表人:孙,厂长。被申请人: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栖霞市机械厂与被申请人烟台同心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内停止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慕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七日书记员  孙厚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