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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邵子军与张海燕、杨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子军,张海燕,杨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1175号原告邵子军,男,汉族,1961年8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陕西省横山县。被告张海燕,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杨秀云,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无固定职业,现住同上,系被告张海燕的妻子。委托代理人杨秀清,女,汉族,系二被告的姐姐,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子军诉被告张海燕、杨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邵子军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88元,减半收取283.94元,由原告邵子君负担。审判员  武新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