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8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庆功与袁计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功,袁计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民初1250号原告:朱庆功,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住邹城市。被告:袁计国,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邹城市。原告朱庆功诉被告袁计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庆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计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庆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0元整;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日被告以买房为由向原告借款27万元,并亲自书写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朱庆功现金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元),袁计国,2015年4月1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被告袁计国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朱庆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2015年4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0元事实;证据3、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及银行存取款客户回单各一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将钱给付被告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日,被告袁计国向原告朱庆功借款270000元,并亲自书写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朱庆功现金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元),袁计国,2015年4月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引发争执,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是依据原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份、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及银行存取款客户回单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认定。证据已收录案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袁计国欠原告朱庆功借款本金270000元,并出具借条,欠款事实清楚,数额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计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朱庆功借款本金27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保全费1870由被告袁计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强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人民陪审员 任淑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