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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莲莲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小袁大夫美容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莲莲,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小袁大夫美容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133号原告贾莲莲,女,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小袁大夫美容会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实际经营者:袁海燕,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莲莲诉被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小袁大夫美容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莲莲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小袁大夫美容会所的实际经营者袁海燕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和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处房产手续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莲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小袁大夫美容会所的实际经营者袁海燕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和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处房产手续进行冻结,冻结期限24个月;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抵押担保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