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微二诉黄民安犯侵占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微,黄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99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微,女,1995年10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销售人员,户籍地四川省荣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审被告人黄民安,男,1934年2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文盲,农民,家住四川省荣县。上诉人黄微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1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微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民安犯侵占罪,对其造成经济损失16800元,请求撤销原裁定,追究黄民安的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微控告黄民安侵占罪未能提出补充证据,上诉人黄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龙跃审判员  樊成晔审判员  徐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馨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