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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屈雪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屈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屈雪明,男,汉族,住所地广西阳朔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506号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将该案罚金、退赔款等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星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