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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益忠、朱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陈益忠,朱文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328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娄秀君,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忠,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朱文娟,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益忠、朱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郭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