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文水汇宝典当有限公司与薛小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水汇宝典当有限公司,薛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文水汇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水县凤凰路东防治站商住楼。法定代表人毛建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栋,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薛小玲,山西省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居民。本院在执行文水汇宝典当有限公司与薛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8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曰虎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吕 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朝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