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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2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家红罚金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201号之二被执行人:王家红,女,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华蓥邢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家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于2017年3月14日移送执行,执行中对已掌握的现金8000.00元进行了提取,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家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