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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执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杜金亮、谭会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亮,谭会军,XX,李东,张国红,朱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城执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杜金亮,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罗庄村159号。申被执行人宋红菊,女,汉族,1982年12月3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罗庄村159号。被执行人谭会军,女,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李东,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张国红,女,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朱立志,男,汉族,1970年5月3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名下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