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执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杜金亮、谭会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亮,谭会军,XX,李东,张国红,朱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城执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杜金亮,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罗庄村159号。申被执行人宋红菊,女,汉族,1982年12月3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罗庄村159号。被执行人谭会军,女,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李东,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张国红,女,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朱立志,男,汉族,1970年5月3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名下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