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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虢丽云、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虢丽云,陈军,黄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791号申请执行人:虢丽云,女,生于1978年1月25日,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执行代理人:王有成,宜城市刘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军,男,生于1988年5月12日,汉族,住宜城市。第三人黄亚丽,女,生于1991年9月22日,汉族,住宜城市,系陈军的妻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84民初199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虢丽云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军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虢丽云同意被执行人陈军及其妻子黄亚丽用位于宜城市襄沙大道(天盛.华清苑)一间门面房(产权证号:宜城市房权证鄢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城国用(2013)第000011133号)抵偿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000元和案件受理费262.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军与黄亚丽共有的位于宜城市襄沙大道(天盛.华清苑)一间门面房(产权证号:宜城市房权证鄢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城国用(2013)第000011133号)以152262.5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虢丽云。二、将原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军及其妻子黄亚丽名下的位于宜城市襄沙大道(天盛.华清苑)一间门面房(产权证号:宜城市房权证鄢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城国用(2013)第000011133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虢丽云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