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1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王华强与谢俊良、朱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1民初2487号原告:王华强,男,汉族,1961年11月9日出生,,现住伊宁市。被告:谢俊良,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被告:朱军,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现住伊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强与被告谢俊良、朱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强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华强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00元,撤诉减半收取4700元。由被告谢俊良负担。审 判 长 商 明人民陪审员 陈龙飞人民陪审员 吴树贵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