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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1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王华强与谢俊良、朱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1民初2487号原告:王华强,男,汉族,1961年11月9日出生,,现住伊宁市。被告:谢俊良,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被告:朱军,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现住伊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强与被告谢俊良、朱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强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华强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00元,撤诉减半收取4700元。由被告谢俊良负担。审 判 长  商 明人民陪审员  陈龙飞人民陪审员  吴树贵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